茅门拟应皋,入者必下车。
廷理虽执法,御者诚何辜。
蹂霤至戮人,荆刑亦甚乎。
茅门拟应皋,入者必下车。
廷理虽执法,御者诚何辜。
蹂霤至戮人,荆刑亦甚乎。
这首诗是清朝乾隆皇帝弘历所作的《题养正图六十首》系列中的一首,名为“廷理执法”。诗中通过描述一个场景,表达了对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和过度严苛的反思。
“茅门拟应皋,入者必下车。” 这两句描绘了一个庄严的场景,门前设置着象征公正的皋亭,进入的人必须下车以示尊重和敬畏。这里运用了“茅门”和“皋”的意象,前者代表了民间的朴素与真实,后者则象征着官方的权威与公正。
“廷理虽执法,御者诚何辜。” 这两句转折,提出疑问:尽管廷理(即官员)在执行法律时尽职尽责,但那些被执法的对象是否真的罪有应得?这里流露出对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的质疑,以及对无辜者的同情。
“蹂霤至戮人,荆刑亦甚乎。” 最后两句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反思。即使是在执行最严厉的刑罚(如“戮人”,即处决)时,也难免会涉及无辜者,而“荆刑”(一种较为残酷的刑罚)的使用更是显得过于严苛。这两句表达了对法律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误判和过度惩罚的忧虑,以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。
整体而言,这首诗通过细腻的描绘和深刻的反思,展现了弘历对于法律与道德、权力与正义之间关系的思考,体现了他对社会公正和人性尊严的关怀。
民无穴居智,不知彼狐狸。
奔流决户入,尚怀囊橐资。
仓卒老稚计,共此高树栖。
茫茫无舟筏,渺渺失陵陂。
号呼性命急,千钧悬一丝。
引手幸免鱼,十五为流尸。
古今民父母,唯有恺悌诗。
吾诗本不作,聊以箴厥堤。
花相春归画锦仙,轻云羃羃护花天。
莫烧高烛三更月,自有真香一炷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