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天理百姓,格戒亦须遵。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代天理百姓,格戒亦须遵。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这首诗反映了唐代诗人王梵志对于法律与权力关系的独特见解。诗中以“代天理百姓”开篇,强调了官员在治理百姓时应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准则。接下来,“格戒亦须遵”表明了遵守规则的重要性,无论是对官员还是百姓。
“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”这两句形象地描绘了官员情绪对法律执行的影响,暗示了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观性,以及官员个人意志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这种现象在古代社会并不罕见,体现了权力对法律的干预。
“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”这句话表达了对法律执行过程中过分依赖官员判断的批评,强调了法律本身应该独立于个人意志之外,不应成为随意裁决的工具。
最后,“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”通过比喻的手法,指出即使有冤屈,也无法得到公正的申述,强调了当时法律执行不公、正义难以实现的社会现实。
整体而言,这首诗深刻揭示了唐代社会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复杂性,以及法律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挑战,反映了诗人对于社会公正的深切忧虑。
三面姑开格蜀夷,来调说鼎伫期之。
集思广益卿诚践,勤远劳民我不为。
武岂佳兵应戒彼,绩惟和众孰同斯。
功成万骨枮何益,壮志无须效贰师。